各地省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规定》,切实加强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只审批、不监管或重审批、轻监管的错误倾向和做法。
第六条规定,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档案应当保存至自其离职之日起5年以上;原因不明自行离职的,应当保存至自其离开公司之日起8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