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祝商祺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附录
一、《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民事诉讼证据,详细界定了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五)电子数据 ……
<2015年民诉解释>第116条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三、《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刑事诉讼证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合同法》认可了数据电文的 书面形式属性。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五、《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综上:通过解读《电子签名法》我们知道,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需满足法律和法规要求,其程度是不得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而可靠电子签名是满足法律和法规的数据电文的一种,具有与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很显然可靠电子签名相比普通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本项目提供的就是可靠电子签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