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均住房面积31.4平方米)
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 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 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人均住房面积31.4平方米)
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 60 个月 (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人均住房面积31.4平方米)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 引进人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均住房面积31.4平方米)
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 36 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 540 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
(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拥有本市户籍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引进人才不受该年龄条件限制)
注:本条所称 实际居住时间 按应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0年4月28日前,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已达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 2020 年 4 月28日之后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本条所称 住房 ,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和已转让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