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违反代收付业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或未及时续签协议的。
(二)超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范围开展业务的。
(三)其他违反代收付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违反代收付业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至撤职,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审批,为委托单位垫款办理代收付业务的。
(二)使用委托单位内部账户为其他单位代发工资的。
(三)伪造或变造代发业务、代收付业务结算、代收付业务参数影像申请资料的。
(四)以个人或网点名义与客户签订代收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的。
(五)虚增中间业务收入或中间业务收入未完整入账的。
(六)代理业务截留手续费,私设“小金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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