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违反人民币理财、代销国债、代销基金、代销资管计划、代销保险、贵金属等业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七)按相关规定对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录音录像资料无法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或录音录像保留时限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八)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违规代客操作购买产品的。
(九)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营销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的。
(十)允许保险公司人员在营业机构向客户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的。
(十一)违规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或承担损失,或向客户误导性描述产品收益率的。
(十二)以中奖、抽奖、送实物和搭售产品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理财、基金、保险、资管等产品的。
(十三)将储蓄存款、国债、基金、保险、贵金属、理财产品混淆销售,片面夸大产品收益的。
(十四)诱导或误导客户频繁买卖和开平仓的。
(十五)未按规定要求在销售过程中应用统一标准的服务话术的;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的。
(十六)在销售过程中未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相关特征或提供应有资料的;未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的。
(十七)将代销、经销的实物产品与邮储银行自有品牌产品混淆,称其为邮储银行自行委托加工或发行的产品的。
(十八)未按规定使用“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的。
(十九)其他违反人民币理财、代销国债、代销基金、代销资管计划、代销保险、贵金属等业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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