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五名代表。投票由上级工会派员监督。
二、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有选举权员工人数的五分之四,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如果选举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投票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投票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三、得赞成票超过投票的有选举权员工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至应选名额。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进行再次选举。如果出现得赞成票超过半数且得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应就这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四、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计票人由分行工会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