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二条违反培训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通过谎报、虚报等方式,挪用、滥用、截留教育培训经费的。
(二)擅自修改培训或选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结果、考核成绩或通报结果的。
(三)编造或篡改培训档案和证书的。
(四)弄虚作假,编造、谎报学历、培训经历和资格条件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违反员工行为排查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拒不提供行为排查所需的个人资料的。
(二)对行为排查相关信息瞒报、漏报、迟报的。
(三)应组织排查而未组织排查,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产生不良后果的。
(五)排查发现问题之后,未及时上报且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保密要求造成排查信息泄露或扩散,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员工行为排查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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