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条违反公文管理规定,伪造、变造公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百四十一条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未按规定制发、保管、使用、废止、缴销印章的;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印章的。
(二)未尽职履行印章保管、审查义务,或未及时制止、反映违规用印的。
(三)未按规定登记印章保管、使用、缴销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准入、变更、退出、注销电子印章的。
(五)其他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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