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开展未经上级行授权的业务的。
(二)违规对辖内机构进行业务转授权的。
(三)未经上级行批准超权限办理或擅自停办业务的。
(四)新业务市场准入核准或备案中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 违反外事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履行因公外事出访报批手续而出境从事因公外事活动的。
(二)虚报出国(境)公务、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审核审批的。
(六)出访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访问国家(地区)、更改停留地点、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以及不及时报告出访中重大情况的。
(七)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的。
(八)向接待单位或个人索要礼品或变相索要礼品的。
(九)变造、伪造批件、邀请函或通过不相关机构或个人联系出国(境)执行公务的。
(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前往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十一)组织或参与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十二)其他违反外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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