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阻碍、抵制、干扰监督检查或办理信访事件的。
(二)故意拒绝提供与监督检查、监察、信访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必要情况的。
(三)拒绝接受质询或不如实说明情况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藏、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五)授意、指使、强迫检查人员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帮助检查对象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或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的。
(七)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移送或故意回避、掩盖问题真相的。
(八)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九)擅自透漏、泄露检查内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
(十)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监督检查人员、信访举报人或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一)不按规定保护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证人、监督检查人员、信访举报人或当事人,致使其受到侵害的。
(十二)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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