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②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③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④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⑤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⑥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申请人关联或者受其控制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⑦基于一件具有授权前景的原案申请,主动提出多件分案申请,但实质上没有法律或者技术必要性的;
⑧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合理法律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⑨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诱导、教唆他人或者与之合谋,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是非正常专利申请而代理或帮助他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